孙博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保33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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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保3383-1号案件名称
孙博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博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陈某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保3383-1号申请人:孙博为,女,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南六西路4-4-1。被申请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陈某,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申请人孙博为与被申请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陈某纠纷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作出的(2021)辽0103财保17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传媒有限公司、陈某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凌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思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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