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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朱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5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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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564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朱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朱恒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5645号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887118434,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朱昌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倍宏,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朱恒,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其他不详。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恒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浑南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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