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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3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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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3644号
  • 案件名称

    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3644号原告: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德玉商住楼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30950083Y。法定代表人:刘庶。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贵州祥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春,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40.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20.00元,合计7,060.00元,由原告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梁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韩光凤书 记 员  赵 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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