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晏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8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891号
  • 案件名称

    晏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晏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891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张敏,院长。被执行人:晏兰,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依据生效文书(2021)黔0521刑初53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对晏兰罚金一案。执行中,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如下:1、向晏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和线下查询,对晏兰名下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证券、股权、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晏兰除有银行存款104.28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因晏兰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扣划其银行存款104.28元,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罚金5000.00元,执行到位104.28元。本院认为,由于本院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晏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显智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