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张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23执9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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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执95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春、张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春;张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23执9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春,男性,1985年03月21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被执行人:张良,男性,1989年07月10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申请执行人张春与被执行人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1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金额为14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张春,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张春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上述事实,有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照片、送达回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等证据证实。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良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良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春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春发现被执行人张良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张良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陈华雄审判员 陈洪宇审判员 刘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甘 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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