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新莉、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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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58号案件名称
田新莉、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涡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田新莉;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李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58号申请执行人:田新莉,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迎宾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翟春林,经理。被告:李田,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田新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新莉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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