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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新莉、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1执恢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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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1执恢1158号
  • 案件名称

    田新莉、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涡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新莉;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李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1执恢1158号申请执行人:田新莉,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高炉镇迎宾路118号。法定代表人:翟春林,经理。被告:李田,男,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人田新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恒金置业有限公司、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新莉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21执恢1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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