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秀、欧文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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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05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冬秀、欧文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冬秀;欧文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冬秀,女,侗族,1982年6月13日生,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欧文标,男,汉族,1978年4月7日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文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文标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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