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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冬秀、欧文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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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0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冬秀、欧文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冬秀;欧文标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冬秀,女,侗族,1982年6月13日生,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欧文标,男,汉族,1978年4月7日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欧文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欧文标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木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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