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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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789号案件名称
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789号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169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MA0QEDTE10。法定代表人:梁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禹盼盼,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瀚,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洁,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主诉权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明银领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林书 记 员 孙玉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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