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陆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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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509号案件名称
申某、陆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申某;陆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509号申请执行人:申某,男,1984年4月5日生,汉族,船厂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陆某,女,1983年7月2日生,汉族,船厂工人,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0)辽1403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97000.00元及利息。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于2021年3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于同年3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于同年3月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传唤无果;于同年3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理财进行了调查;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1年9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王洪福审判员 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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