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欧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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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376号案件名称
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欧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欧成刚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376号原告: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漳江镇莲花湖社区漳江中路008号诚信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周卫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明,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成刚,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成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原告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欧成刚达成和解为由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德市诚信致远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见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舒 钰代理书记员 舒 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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