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喜生、袁宏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1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175号
  • 案件名称

    唐喜生、袁宏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洪江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唐喜生;袁宏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唐喜生,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袁宏林,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喜生与被执行人袁宏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宏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喜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