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喜生、袁宏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81执恢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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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恢175号案件名称
唐喜生、袁宏林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喜生;袁宏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8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唐喜生,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袁宏林,男,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喜生与被执行人袁宏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袁宏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唐喜生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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