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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超、陈美好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5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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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5772号
  • 案件名称

    刘健超、陈美好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健超;陈美好;刘永健;刘永存;温凤好;刘丽娥;刘丽然;刘志尧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57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健超,男,住广州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华,广东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好,女,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健,男,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存,男,住广州市荔湾区。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珊红、黄卉楠,均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凤好,女,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娥,女,住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丽然,女,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审第三人:刘志尧,男,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刘健超因与被上诉人陈美好、刘永健、刘永存、温凤好、刘丽娥、刘丽然、原审第三人刘志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1民初1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健超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健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属于其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健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上诉人刘健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郑怀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浩正徐毅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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