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许某、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桂1081民初244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民初2443号
  • 案件名称

    许某、梁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许某;梁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桂1081民初2443号原告:许某,女,1985年7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现住广西那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东,广西镇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某1,男,1972年1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禄美,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靖西市,靖西市安德镇发达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大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壮族,教师,住靖西市,靖西市安德镇发达村民委员会推荐。原告许某与被告梁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家事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许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梁某2由被告抚养监护,原告从离婚的当月起支付给被告的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在学校读书,原告愿意承担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的一半。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广东打工认识后谈恋爱、同居,于2005年生育儿子梁某2,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双方性格差异大,草率同居生育孩子后不得已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差,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生产矛盾,原告无法与被告在一起生活下去,于2009年上半年开始两人分居各自打工至今,十二年来原告和被告没有联系和来往,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不愿意维持与被告名存实亡的婚姻,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儿子梁某2由被告抚养监护,原告从离婚的当月起支付给被告的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在学校读书,原告愿意孩子的生活费和学费的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有婚后在靖西市,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原告的房产份额留给儿子梁某2。共同债务有修建房屋时借原告的父亲许修建2万元用于建房,由原告自行偿还。原告与被告没有共同债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许某与梁某1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小孩梁某2跟随梁某1生活并由其直接抚养,由许某从2021年9月份起支付梁某2抚养费每月800元,医疗费、教育费按有效票据的实际开支数额由许某、梁某1平均负担,至梁某2年满十八周岁止。如梁某2在年满十八周岁后继续在校就读的,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由许某、梁某1按有效票据的实际开支数额平均负担,梁某2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选择;三、许某自愿支付给梁某1补偿款35000元,定于2021年9月18日付清;四、共同财产许某自愿放弃不作分割,共同债务处理:借原告父亲许修建20000元债务,许某自愿负责偿还;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许某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 真书 记 员  张程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