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庆峰、李乱贞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982财保1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财保165号
  • 案件名称

    刘庆峰、李乱贞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庆峰;李乱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82财保165号申请人:刘庆峰,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任丘市。被申请人:李乱贞,男,195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县。申请人刘庆峰与被申请人李乱贞因合同纠纷,申请人刘庆峰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乱贞名下位于任丘市房产公司家属楼4号楼2单元5层西门房屋,保全金额50万元。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乱贞名下位于任丘市房产公司家属楼4号楼2单元5层西门房屋,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刘庆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丛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