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供热公司、汪振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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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336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供热公司、汪振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供热公司;汪振年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住所地:永昌县西街原住建局楼。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振年,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振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供热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分别扣划被执行人汪振年银行、微信存款3204.33元、2908.80元、642.20元,开具案件款6755.33元,被执行人汪振年向本院交纳案件款1227.51元、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藏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世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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