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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蓉、长沙市鹏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24民初1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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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1978号
  • 案件名称

    王蓉、长沙市鹏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蓉;长沙市鹏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624民初1978号原告:王蓉,女,汉族,199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长沙市鹏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KYA390。法定代表人:谢荔。原告王蓉与被告长沙市鹏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鹏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2、被告归还原告所有已收费用9621元;3、被告归还原告10月份做单本金未付的948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亚马逊技术培训合同》。合同约定如果被告没有按时保质的完成教学服务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的进行工作推进,需要退还所有已收学费,原告有权利单独解除合同。从12月份开始被告不按照约定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直到2021年1月份才联系上被告,被告多次承诺处理,但一直没有答复。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鹏德公司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王蓉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表,亚马逊技术培训合同,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9日,王蓉与鹏德公司签订《亚马逊技术培训合同》一份,约定鹏德公司为王蓉提供“亚马逊工作室版教学课程”,培训费用5780元。王蓉通过支付宝转账向鹏德公司支付5780元。经查,“亚马逊工作室版教学课程”实际上是教他人刷单及替他人刷单。庭审中,王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鹏德公司返还5780元培训费。本院认为,鹏德公司与王蓉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教他人刷单及替他人刷单,该合同的内容违法,鹏德公司与王蓉签订的《亚马逊技术培训合同》系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鹏德公司与王蓉签订的合同无效,鹏德公司应向王蓉退还培训费5780元,故对王蓉要求鹏德公司退还培训费578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王蓉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合理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长沙市鹏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蓉合同款5780元;二、驳回王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64元(已由王蓉预交64元),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王蓉承担15元,被告长沙市鹏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 雪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汤   宇书 记 员 汤宇(兼)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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