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秀、欧文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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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4执505号之九案件名称
张冬秀、欧文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冬秀;欧文标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4执50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张冬秀,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被执行人:欧文标,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立案执行的张冬秀申请执行欧文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欧文标在621779****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23元。现申请人已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文标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779****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47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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