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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民、杨拥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恢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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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恢146号
  • 案件名称

    刘书民、杨拥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孟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书民;杨拥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恢146号申请执行人:刘书民,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杨拥军,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刘书民与杨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孟民西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一、限杨拥军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刘书民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1025元,由杨拥军承担。因杨拥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书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恢复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拥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杨拥军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并未报告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拥军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拥军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本院依法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拥军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拥军名下有公积金缴纳情况。四、本院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拥军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拥军名下有房产登记、备案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4日、2021年9月15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拥军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拥军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书民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杨拥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刘书民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调查被执行人杨拥军名下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刘书民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拥军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恢复执行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75557.0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拥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拥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杨拥军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书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拥军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刘书民发现被执行人杨拥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书民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千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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