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金泽与于丹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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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4866号案件名称
于金泽与于丹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于金泽;于丹案件缘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866号原告:于金泽,男,1933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于丹,女,55岁,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于金泽诉被告于丹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金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金泽负担。 审判员 李百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毛雨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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