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425民初28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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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5民初2872号案件名称
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春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25民初2872号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大道与民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60047257J(1-1)。法定代表人:严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文杰,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春娟,女,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春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丽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一墨书 记 员 李兰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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