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81执保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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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执保315号案件名称
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邓振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81执保315号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津市市。法定代表人:周加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法定代表人:邓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邓振华,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汉寿县。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邓振华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邓振华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坐落于津市市工业新区创业路(大北农)6栋1-1层,不动产权证为湘(2020)津市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对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邓振华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汉寿县欣晨水产养殖服务有限公司、邓振华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湖南神爽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津市市工业新区创业路(大北农)6栋1-1层,不动产权证为湘(2020)津市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前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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