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某、佳宿(沈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1民初7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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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民初7135号案件名称
聂某某、佳宿(沈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聂某某;佳宿(沈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1民初7135号原告:聂某某,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佳宿(沈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188号14门。法定代表人:张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佳宿(沈阳)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聂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剑舒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鲍昕蔷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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