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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晨、张晨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669docx(2021)陕0112执4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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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4669号
  • 案件名称

    张晨、张晨等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4669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张晨;张晨;吴昕;吴昕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4669号 申请执行人:吴某,女,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某,男,199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华阴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吴某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昕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6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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