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香敏、杨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3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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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897号案件名称
于香敏、杨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于香敏;杨秀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3897号原告:于香敏,女,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被告:杨**,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香敏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香敏无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玉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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