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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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853号案件名称
宫某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朔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宫某;鲍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某,应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应县人。 上诉人宫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某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宫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婧审判员 池海涛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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