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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某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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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853号
  • 案件名称

    宫某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宫某;鲍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某,应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鲍某,应县人。        上诉人宫某因与被上诉人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2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某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宫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婧审判员    池海涛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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