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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8执3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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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8执3150号
  • 案件名称

    李博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博;王欣竹;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8执3150号申请执行人:李博,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王欣竹,女,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院1号楼9层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57874Q。法定代表人:李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博、王欣竹与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李博、王欣竹办理坐落于北京市密云区季唐路2号院7号楼15层2单元1801房屋所有权证书;被告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李博、王欣竹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期间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八万五千一百七十六元八角六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三十九元(原告王欣竹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八万五千一百七十六元八角六分、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三十九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亦无保险(理财型保险)信息。经查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日期为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冻结,应在冻结到期前一个月依法提出书面申请。现场调查过程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李博、王欣竹未实现的债权为违约金八万五千一百七十六元八角六分、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三十九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终本约谈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博、王欣竹,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京0118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李博、王欣竹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开学审判员  代祖勇审判员  宿 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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