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邓某1、项城市某某艺术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81民初38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民初3845号
  • 案件名称

    邓某1、项城市某某艺术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邓某1;项城市某某艺术学校
  • 案件缘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81民初3845号原告:邓某1,男,汉族,2007年8月10日生,住项城市。法定代理人:邓某2,男,汉族,2003年10月2日生,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泽,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城市某某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林,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某1与被告项城市某某艺术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邓某1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邓某1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审 判 员 夏淑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于 冰书 记 员 李嘉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