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琦、李泽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06民初16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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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民初16730号案件名称
张琦、李泽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琦;李泽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06民初16730号原告:张琦,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李泽航,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张琦与被告李泽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张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泽航偿还借款105,235.2元;2、李泽航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张琦诉称,2020年上半年,其与李泽航相识,李泽航打着四川省地质工程勘察院集团有限公司的旗号,以在河北开设分院为由,用工程奖励、安排编制、高薪等承诺,让张琦配合其在河北从事商务活动,并垫付招待费51,139元。在此期间,李泽航多次向张琦借款,张琦向李泽航转账共计349,864元。李泽航偿还部分款项,尚余105,235.2元未偿还。据此,张琦诉至法院。被告李泽航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其户籍所在地已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不属于本辖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张琦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已进行变更,由成都市金牛区枣子巷变更为重庆市江津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由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泽航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大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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