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高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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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165号案件名称
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高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高波;罗振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165号原告: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沃土路8号中部国际机械物流园徐工4S店1单元0101001号(岳塘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赵亚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被告:高波,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罗振东,男,199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波、罗振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波、罗振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波、罗振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久维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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