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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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144号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某;杨某;李某;刘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工人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刘某,男,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给付完毕,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360.00元被执行人李某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民一初字第009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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