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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正花、马木沙等绽来太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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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380号
  • 案件名称

    马正花、马木沙等绽来太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尖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正花;马木沙;绽来太夫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80号原告:马正花,女,1975年9月2日出生,东乡族,现住青海省共和县。被告:马木沙,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县。被告:绽来太夫,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原告马正花与被告马木沙、绽来太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马正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正花以与被告马木沙、绽来太夫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正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正花负担。        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硕书记员    仁青东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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