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正花、马木沙等绽来太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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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322民初380号案件名称
马正花、马木沙等绽来太夫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尖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正花;马木沙;绽来太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322民初380号原告:马正花,女,1975年9月2日出生,东乡族,现住青海省共和县。被告:马木沙,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县。被告:绽来太夫,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现住青海省尖扎县。原告马正花与被告马木沙、绽来太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马正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正花以与被告马木沙、绽来太夫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正花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正花负担。 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硕书记员 仁青东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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