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卿厚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2民初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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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2民初4337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卿厚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卿厚金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2民初4337号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梓锦步行街锦福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F0A4Q。法定代表人:黄跃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斌,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卿厚金,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与被告卿厚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新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义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侯灵林书 记 员 张 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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