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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324民初5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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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24民初5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郭明燕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324民初529号之一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启航时代广场D座启航众创国源创新空间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信,女,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郭明燕,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2021年8月10日、13日本院分别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还12.5元给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晓敏审 判 员  陈玉华人民陪审员  赵进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余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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