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丽、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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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531号案件名称
严丽、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严丽;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31号原告:严丽,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伟。原告严丽与被告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严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丽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羽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531号原告:严丽,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文武西路49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伟。原告严丽与被告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严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丽负担。审判员 涂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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