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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泽宇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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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2021号
  • 案件名称

    申泽宇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申泽宇;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2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泽宇,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忻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广,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琪,女,1992年9月26日出生,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杜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1994年5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申泽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浪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1853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泽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申泽宇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申泽宇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新浪看点服务协议》的证据来源未查清且未经质证,程序违法;新浪公司认为其适用免责条款,除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外,还应当证明“无过错”,但是新浪公司明确表示其“不会也不可能提供身份信息和注册信息”,存在明显过错,故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新浪看点”中的激励条约属于“正常范围内”的条款,不构成教唆、引诱用户侵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新浪公司辩称,坚持一审判决,不同意申泽宇的上诉请求。申泽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新浪公司立即采取断开链接、删除等方式停止在其运营的网站“新浪网”中继续登载侵权图片;2.判令新浪公司向申泽宇赔礼道歉、赔偿申泽宇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费用2030元(律师费2000元及取证费30元),以上金额共计7030元;3.判令新浪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申泽宇当庭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及第2项中新浪公司向申泽宇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作品的权属问题为证明涉案作品的权属,申泽宇举证图虫网网站个人信息页的网页截图、原图、原图编辑信息及发布截图,其载明:用户羽默蓝在图虫网网站(tuchong.com)发布涉案作品,发布时间为“2019年10月27日”,发表人为羽默蓝。经当庭勘验,申泽宇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登录上述图虫网网站昵称羽默蓝的账户,并可以操作上述账户查找到上述涉案图片,新浪公司对上述证据表示认可。二、关于新浪公司侵权行为新浪公司称,其属于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本案中无任何主观过错。涉案图片并非位于“新浪网看点平台”的显著位置,其对涉案图片也未进行过任何编辑、整理或推荐,对涉案图片的发布与存在不构成明知或应知。并提交了新浪看点规则予以佐证。新浪看点服务协议3.1条记载在使用本服务前,您需要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新浪看点账号,并及时更新您的注册资料。注册的同时,您需要提供与注册信息相符的相关身份及资质证明材料,新浪网将审查您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决定是否核准您的注册申请。个人媒体需提供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3.2条新浪网核准您的注册申请后,您可以依据新浪网核准的账号及密码登录并使用新浪看点,上传或发布内容。4.3条您保证对您在新浪看点上传、发布以及您授权新浪看点发布的所有内容享有合法权益,新浪网有权要求您提供相应权属证明。因您上传、发布或授权给新浪看点使用的内容引起第三方权利主张的,由您全权负责处理,相关侵权责任由您独立承担。6.1条在本服务中,由您通过新浪看点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您或原始版权人所有,以上内容您授权新浪网及其关联方、合作方(包括关联方的合作方)享有永久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并授权新浪网对侵犯以上内容版权的行为进行维权。…6.3条您理解并同意,为持续改善新浪看点为您提供的各项服务,您授予新浪看点以传播推广、获取流量为目的对您上传发布的内容进行分发的权利。7.1条,如新浪网发现或收到他人举报或投诉平台用户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新浪网有权不经通知随时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并视行为情节对违规账号处以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删除部分或全部订阅用户、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账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2020年1月12日,账号昵称“侯三虎Lvoe”的用户在新浪网(域名:sina.com.cn)发布文章《男人娶个比自己小十几岁的妻子,是什么体验?这位丈夫说出心声》,其文章使用涉案图片1张,图片并未标注来源。新浪公司认可上述内容的真实性,但主张涉案文章并非其上传,一并提交了账号昵称为“侯三虎Lvoe”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信息。申泽宇对该信息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申泽宇提交了新浪看点平台奖励积分规则,规则2.1条曝光资源,新浪看点内容将被分发推荐给1.19亿新浪新闻客户端、手机新浪网用户及1.65亿微博用户,并获得微博矩阵千万粉丝转发。规则2.2条奖金激励,新浪看点已经开通奖金激励机制。新浪看点的四星、五星作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垂直度>70%,入驻时长>30天,月发布图文or视频>15篇、近30天无违规),将有资格申请参与奖金激励。证明新浪公司作为平台方,提供积分、奖励等规则,构成教唆、引诱他人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其他事实申泽宇就其主张的律师费2000元未提交票据予以证明,就其主张的取证费30元提交了时间戳取证截图予以证明,截图显示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的单次方式充值为10元/时间戳1次。以上证据有申泽宇提交的图虫网网站个人信息页的网页截图、原图、原图编辑信息及发布截图、时间戳取证截图、新浪看点平台奖励积分规则、新浪公司提交的新浪看点规则、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根据涉案作品在图虫网网站上发表时间、作者身份等证明材料及当庭勘验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确认申泽宇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本案中,依据申泽宇提交的时间戳取证录像及截图显示,账号昵称“侯三虎Lvoe”的用户在新浪看点上发布文章《男人娶个比自己小十几岁的妻子,是什么体验?这位丈夫说出心声》,申泽宇主张该文章未经允许亦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了上述涉案图片。关于申泽宇要求新浪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本案中,涉案平台新浪看点的服务协议约定用户可以自行上传、发布内容,用户上传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一旦侵害他人权益,接到投诉后,新浪看点将对其进行删除等措施,上述协议可以初步证明新浪公司系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新浪公司披露了涉案文章发布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邮箱等用户基本情况及信息,上述信息足以定位涉案文章及图片的提供用户,且能够与申泽宇所保全的网页信息对应,申泽宇虽不认可上述用户信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且申泽宇在起诉前未通知新浪公司删除,在新浪公司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审核后及时进行删除。关于申泽宇主张的新浪公司在“新浪看点”入驻简介中规定了激励条约,构成引诱、教唆作者的间接侵权的主张。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新浪看点”入驻简介中规定了激励条款,但是属于正常范围内的条款,不能认定引诱、教唆用户侵权,故一审法院对申泽宇的该主张不予认可。综上,本案中新浪公司已经履行了作为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无论涉案用户是否侵权,新浪公司都不存在帮助、教唆行为,一审法院对申泽宇称新浪公司构成间接侵权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申泽宇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申泽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新浪公司提交的证据部分不予认可,称《新浪看点服务协议》是申泽宇在一审中提交,且并未质证;称一审法院遗漏不利于新浪公司的事实,认为新浪公司未提交有效的用户信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经本院核实,新浪公司于一审中提交的身份证号系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且该身份证的姓名与新浪公司提交的用户信息构成对应关系。经询,申泽宇虽不认可新浪公司于一审中提供的用户信息,但不能提交相反的证据加以反驳。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在图虫网网站上发表时间、作者身份等证据及当庭勘验情况,认定申泽宇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对侵害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依据充分,结论正确,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申泽宇上诉称新浪公司有能力且应当提供用户手持身份证照片但不提供,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在案证据可以查明,新浪公司属于网络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其次,新浪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系个人用户提供,一审中新浪公司虽未提供用户手持身份证照片,但提交了用户UID、昵称、姓名、身份证号、手机、邮箱等信息,上述信息足以查明涉案文章及图片的提供用户,且能够与申泽宇所保全的网页信息相对应。申泽宇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再次,申泽宇并未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通知新浪公司删除,新浪公司在接到本案一审法院的起诉状审核后及时尽到了删除义务。综上,申泽宇主张新浪公司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泽宇上诉称“新浪看点”中的激励条约属于教唆、引诱用户侵权。本院认为,涉案激励条约的内容属于激励用户活跃度的正常条款,并未体现出教唆、引诱用户侵权之意,申泽宇此项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泽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泽宇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洹审 判 员  杨 洁审 判 员  夏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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