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慧祥、李新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02执32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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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执3208号之一案件名称
彭慧祥、李新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彭慧祥;李新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02执3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慧祥,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驻马店市正阳县。被执行人李新建,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彭慧祥申请执行李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豫1702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新建向申请执行人彭慧祥支付借款1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彭慧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已进行线上轮候冻结。2.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辖区的房产(测量号:0102020019045)一套,已向首封案件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房屋拍卖剩余款。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豫Q×××××号汽车一辆,因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上述房产于2024年6月21日查封期限届满,上述车辆于2023年9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土地使用权、无公积金、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新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彭慧祥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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