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丽娟、尹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3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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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376号之一案件名称
管丽娟、尹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管丽娟;尹忠良;管晓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丽娟,女性,1968年11月26日出生,210225196811260223,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尹忠良,男性,1955年2月23日出生,210225195502230130,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管晓丽,女性,1972年6月25日出生,210225197206250224,汉族,住庄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生效的(2021)辽0283民初2147号判决,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管晓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管晓丽详见调解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管晓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建银支行的账户62×××61_156_1存款4.00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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