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惠芹、刘彩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2民初3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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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02民初3706号案件名称
许惠芹、刘彩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许惠芹;刘彩龙;承德鸿吉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2民初3706号原告:许惠芹,女,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告:刘彩龙,女,汉族,1982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承德鸿吉德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镇单塔子村松狮线公路南侧兴宇铸造厂西侧。法定代表人:任杰,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牛圈子沟镇下二道河子村邮政综合2号楼一、二间房屋。负责人:贾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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