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思琪、广州市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4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471号
  • 案件名称

    马思琪、广州市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马思琪;广州市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民终194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思琪,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琦,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桂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发,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系该司员工。上诉人马思琪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仕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马思琪与广州市优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二、驳回马思琪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马思琪负担。判后,马思琪不服,提起上诉。马思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马思琪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优仕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案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马思琪于优仕公司处工作多年,因优仕公司经营困难而被裁员,马思琪本可以获得巨额赔偿金,但协议却几乎全部放弃,对劳动者明显不公正。优仕公司以不签署协议就不办理离职手续,从而逼迫马思琪妥协,故该协议应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同时,该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乙方不得再以投诉、申请仲裁、起诉等方式追究甲方任何法律责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案涉协议书显失公平且剥夺了马思琪的合法权益。如优仕公司不履行该协议,无论出现何种情形,马思琪都不得循法律途径追究优仕公司法律责任,那本案如何成讼?一审法院对该协议第四条的条款效力并未认定,却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存在悖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优仕公司答辩称:马思琪现以推定的形式主张案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或“胁迫”的情形,但该推定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又缺乏合理性。双方在案涉协议书中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金进行了细致的约定,马思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拥有处分自身权利的能力及认知,该解除是双方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马思琪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思琪与优仕公司签订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予撤销。首先,马思琪虽主张该协议书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签订,但并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案涉协议书第四条约定“乙方不得再以投诉、申请仲裁、起诉等方式追究甲方任何的法律责任”,该约定排除了马思琪的民事诉讼权利,应属无效。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当然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马思琪与优仕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等达成协议,该部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部分约定应属合法有效。其次,案涉协议书内容清晰明确,马思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正常的认知、判断能力,其理应知晓该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且马思琪亦没有证据证实优仕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而马思琪处于不利情形下签订该协议。故马思琪现以案涉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马思琪与优仕公司于协议中已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工资、相关经济补偿等作出约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现马思琪再行主张经济赔偿金、年休假工资及工资提成等,有悖双方约定,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马思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珺审 判 员  杨晓航审 判 员  袁国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 星书 记 员  何敏婷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