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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森与李文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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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495号
  • 案件名称

    赵森与李文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森;李文久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95号原告:赵森,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继业,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文久,男,1954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臣(李文久表哥),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        赵森与李文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赵森承担。        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战雅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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