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森与李文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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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495号案件名称
赵森与李文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森;李文久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495号原告:赵森,男,1966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继业,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吉林君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文久,男,1954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臣(李文久表哥),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榆县。 赵森与李文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赵森承担。 审判员 邵永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战雅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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