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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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579号案件名称
张雪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雪来、奥永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4817022888P。法定代表人: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雪来,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63××××××××。被执行人:奥永梅,女,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64××××××××。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雪来、奥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雪来、奥永梅原告准格尔旗农村行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2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张雪来、奥永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来、奥永梅有银行存款,采取冻结被执行人奥永梅存款1464.61元,其余账户金额较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表示暂不采取强制措施。2.查询被执行人奥永梅在东胜区,但有抵押,有查封,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处置,暂不采取强制措施。3.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来有车牌号为蒙K×××××宝马牌车一辆,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因车辆无法找到,不采取强制措施。其余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无股票(股权)。三、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评估拍卖财产。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六、委托鄂尔多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奥永梅有公积金账户(2724.33元),其余被执行人反馈未发现有其账户,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雪来、奥永梅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本案援引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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