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英、赵国达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7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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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7871号案件名称
王小英、赵国达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小英;赵国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82民初7871号 原告:王小英,女,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赵国达,男,195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华北路9号、15号,剧院路55号(凯玛大厦)〈1-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9492146F。 主要负责人:冯江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英诉被告赵国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王小英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潘国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周梦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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