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文、张国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8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809号案件名称
李永文、张国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永文;张国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文,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被执行人:张国祯,男,198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该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文与被执行人张国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文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永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18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哲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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