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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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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355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朱日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3554号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漆湾湾,执行董事。被告:朱日武,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书记员  马 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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