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43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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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43554号案件名称
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朱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朱日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43554号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XXX号XXX幢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漆湾湾,执行董事。被告:朱日武,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上海心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莉婷书记员 马 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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