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仙、仙居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024执17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720号案件名称
陈三仙、仙居县人民法院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三仙;仙居县人民法院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024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三仙 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三仙为污染环境罪一案,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因被执行人陈三仙未履行(2020)浙1024刑初39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仙居县人民法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浙1024刑初398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徐梓展联系电话:057689322613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留锁与北京鑫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4号 下一篇 陈媛、盐边县博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422执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