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宝东、杨茗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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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420号之一案件名称
聂宝东、杨茗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聂宝东;杨茗茗;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宝东,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申请执行人:杨茗茗,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松山新区。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四段18号311室。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聂宝东、杨茗茗与被执行人锦州天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人民币266906元、案件受理费5304元、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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