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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建、赵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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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701号
  • 案件名称

    郑建、赵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郑建;赵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赵龙,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郑建与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1186号调解书,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龙所有的皖D×××××凯迪拉克K33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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