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赵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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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701号案件名称
郑建、赵龙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郑建;赵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701号申请执行人:郑建,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赵龙,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郑建与赵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1186号调解书,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赵龙所有的皖D×××××凯迪拉克K33型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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