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贵与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4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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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382号案件名称
王义贵与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广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义贵;马进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4民初1382号原告:王义贵,男,回族,生于1956年6月4日,干部,住甘肃省广河县庄禾集镇庄禾集村寨子36号,身份证号:622924195606040016。被告:马进良,男,回族,生于1970年7月24日,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武家坪村林坪4号,身份证号:622924197007242010。原告王义贵诉被告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马进良于2018年12月19日向原告王义贵借款50000元并写下借条,被告承诺2019年12月20日还清。到期后原告主张还款时,被告一直推脱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遂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进良偿还原告王义贵借款共计50000元,限被告马进良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2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义贵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海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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