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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贵与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4民初1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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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4民初1382号
  • 案件名称

    王义贵与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广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义贵;马进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4民初1382号原告:王义贵,男,回族,生于1956年6月4日,干部,住甘肃省广河县庄禾集镇庄禾集村寨子36号,身份证号:622924195606040016。被告:马进良,男,回族,生于1970年7月24日,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武家坪村林坪4号,身份证号:622924197007242010。原告王义贵诉被告马进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被告马进良于2018年12月19日向原告王义贵借款50000元并写下借条,被告承诺2019年12月20日还清。到期后原告主张还款时,被告一直推脱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遂酿成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马进良偿还原告王义贵借款共计50000元,限被告马进良于2021年11月30日前偿还借款2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义贵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海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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