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迪、欧阳冬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2执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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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287号案件名称
吴迪、欧阳冬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吴迪;欧阳冬;刘万红;艾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吴迪,男,侗族,1990年4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欧阳冬,男,侗族,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万红,男,苗族,1956年2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艾飞,男,汉族,1962年1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吴迪、欧阳冬与刘万红、艾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万红、艾飞未履行已生效的(2021)黔06民终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吴迪、欧阳冬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一、向被执行人刘万红、艾飞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二、吴迪、欧阳冬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放弃工程及工程款中的1866.67元,放弃申请执行利息4669.6元,放弃保全费2000元中1000元的执行,共计7536.27元,剩余申请执行款项为101000元。三、吴迪、欧阳冬与艾飞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艾飞分两年即2022年12月31日前向吴迪、欧阳冬支付完工程款50000元。对剩余的工程款项(含保全费1000元)51000元放弃对艾飞的追偿权,要求对刘万红继续执行。四、被执行人刘万红于2021年8月26日到我院表示其每月有1600元左右的养老金,愿意法院每月进行划扣,其中800元用于偿还所欠吴迪、欧阳冬的工程款,自本月开始直至还清为止,剩余款项作为其子刘金鑫(未成年人)的生活费。通过与吴迪、欧阳冬电话联系,均同意刘万红每月偿还8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五、被执行人刘万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4×××47)的冻结,用于法院每月向刘万红及其子刘金鑫发生活费的专用账户。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从刘万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账号:24×××03)扣划1800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4×××47)扣划4700元,共计6500元;已将5500元发放给申请人吴迪、欧阳冬,剩余1000元发放到被执行人刘万红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24×××47)用于刘万红和其子刘金鑫生活费。本案现执行到位5500元,剩余45500元未执行到位。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询系统、线下传统查询及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万红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房屋等机构有其他足以执行的财产信息。八、已将被执行人刘万红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九、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也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迪、欧阳冬与被执行人艾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表示对剩余款项放弃对艾飞的追偿权,因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依法应终结对艾飞的执行。另因本案被执行人刘万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艾飞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艾飞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被执行人刘万红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迪、欧阳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怡芳审判员 张江湖审判员 宋 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山英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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