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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燕燕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8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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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8734号
  • 案件名称

    徐燕燕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徐燕燕;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8734号申请执行人:徐燕燕,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村二期商业配套33号楼109室。法定代表人:高丽玉,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燕燕与被执行人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3580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文书确定:一、解除徐燕燕与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二、徐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交纳截至2018年6月5日的房屋租金1665860元;三、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徐燕燕租赁保证金共计204400元;四、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徐燕燕装修损失共计5106800元;五、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徐燕燕违约金共计408800元;六、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徐燕燕评估费50000元;七、徐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其承租的“北京锦悦天城生活广场”项目二层单元房屋;八、驳回徐燕燕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92元,由徐燕燕负担23232元(已交纳,徐燕燕预交案件受理费35621元),由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83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20988元,由徐燕燕负担79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3038元(已交纳,北京锦悦天城商贸有限公司预交反诉费20988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等其它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3、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广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账户内无可用余额未进行扣划。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3580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贺宝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毕 赢书 记 员 周燕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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